被告朱忠民辩称,我与被告田礼芳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客观真实的,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,且证据已经在(2014)云民初字第2253 号案件庭审中呈交法庭。原告张美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以驳回。
被告田礼芳辩称,执行法官与我谈话过程中,法官为避免我与原告张美云争吵让我先行离开,并非原告所说的落荒而逃。我和被告朱忠民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真实的,有相关借款的票据可以证明。如有虚假,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:2014 年5 月6 日,原告张美云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田礼芳、仝太银归还借款本息299621 元。案号为(2014)云民初字第1569 号。同年7 月7 日,被告朱忠民亦提起诉讼,要求田礼芳归还借款20 万元及利息。该案案号为(2014)云民初字第2253 号。立案后,朱忠民又于7 月9 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查封登记在田礼芳名下的本市东吴庄7 号和尚东花园43-